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户籍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