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治大院内。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土家族,张家界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苗族,张家界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张家界市卫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洁洗涤厂,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西溪坪办事处杨某溪X组。
法定代表人涂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张家界市卫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洁洗涤厂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卫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洁洗涤厂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元月18日吊销。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张家界市卫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洁洗涤厂是原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并于2010年元月18日被吊销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汉平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向金春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