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卫生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春风社区居民委员公解放一路X号。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中心卫生院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民政局协商离婚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新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