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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2009年底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2月18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中原告将x元买地方钱、8800元彩礼、买衣服钱3500元、7400元的“三金”交给原告高某。2010年农历2月28日双方在甘泉县X村得家中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后,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过着无名又无实的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某返还结婚花费的费用及退还“三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8000元,买房子和家具钱x元,共计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三金”归被告高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曹江平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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