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于1989年1月21日在道镇乡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11月生长子贾某,1993年2月生育双胞胎贾某某、贾某某。长子贾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监护,次子贾某某正在上学期间,贾某某生活已能自立。双方生活期间,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8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2月,原告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被告贾某表示同意;
二、长子贾某由被告贾某监护,并承担生活费。次子贾某某的学杂费等由被告贾某承担;
三、家中财产归被告贾某所有,各自衣物被褥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高华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