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8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8月10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9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10月13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杨某乙、卢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祯、王莹及被告有某某、杨某乙、卢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杨某乙、杜某美(犯罪时不满16周岁)、卢某、沈忠权(另案处理)、老罗、老罗的老婆、小王(未查清真实姓名及住址)等人密谋进行婚姻诈骗。2010年6月24日曾某、老罗的老婆、杜某美经张小芹的介绍来到封丘县X村,将杜某美介绍给怓某某,并向怓某某索要x元礼多,后杜某美趁机逃走。被告人曾某得赃款5300元,杨某乙得赃款4600元,杜某美、卢某得赃款x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及杜某美均得赃款退出。
被告人曾某辩称,在谈婚姻这件事的时候,我不在场,分的钱是小罗给我的感谢费,我们没有某量过,只知道同乡的杨某乙,其他人不知道。
被告人杨某乙辩称,不存在先商量后诈骗这个事,曾某给我的4300元钱包括以前借给曾某的500元车费。
被告人卢某辩称,不存在密谋诈骗。
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某证户籍证明,辩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收条等,同案犯沈忠权的笔录;被害人怓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怓某、张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乙、卢某以非法占有某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乙、卢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某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
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某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
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某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赵瑞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