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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陈某某、卜某某、牛某某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某某、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陈某某、卜某某、牛某某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曾用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徐某某、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陈某某、卜某某、牛某某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徐某某、贾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曹根群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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