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容县X乡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华容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局长。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高某之妻,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高某、马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高某、马某于2010年8月24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x元;对马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x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桂锋
审判员徐芳
人民陪审员黄某良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毛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