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男。
上诉人谢某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合议,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