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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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行执字第10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刘海强、王某:

本院受理的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刘海强、王某所作的计生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双方已就生效的隆计生征字[2011]第Y-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履行,庭外达成自行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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