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宋某卫、女孩宋某随被告宋某生活,原告张某每年8月16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成年。(调解协议生效后先支付2011年度抚养费)
二、原告张某在节假日享有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三、家中所有财产被告宋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