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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宋某卫、女孩宋某随被告宋某生活,原告张某每年8月16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成年。(调解协议生效后先支付2011年度抚养费)

二、原告张某在节假日享有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三、家中所有财产被告宋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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