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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长实工程有限责任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长实工程有限责任某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孝华,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徐州市长实工程有限责任某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孝华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徐州市长实工程有限责任某司46.25万元,给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如果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上述案款,则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案款的基础上增加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徐州市长实工程有限责任某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6615元,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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