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略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何家岩磷矿下岗工人,家住(略)。2011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抓获,同年7月27日被逮某。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30日,李某持B证驾驶陕x五菱客车,由郭镇向略阳县城行驶。15时许,行至勉康线75KM+250M处,由于车辆不符合技术安全运行条件,加之疏忽大意,将右前方路边同方向行走的略阳县X村民何秀英撞倒。李某肇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用石头作现场标记。同时将何秀英送到略阳铁路医院抢救,何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略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秀英被行驶的面包车拖倒,造成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而死亡。经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秀英无责任。2005年10月4日,李某死者家属达成赔偿x元协议并己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逮某、被害人户籍证明、略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木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被害人亲属申请书,证人杨某成、黄成福、罗金弟、杨某军的证词,略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驾驶不符合技术安全运行条件车辆,加之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和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并能适用缓刑的建议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忠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菁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