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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略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大专文化,系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部耐火库现场管理员。住(略)。2010年4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汉中市公安局玉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谢某外逃,2010年4月15日被上网追逃,201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系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部耐火库现场管理员。2010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利用一人上班之机,用电话通知提前联系好的个体东风牌自卸货车司机郭某某和装载机司机邓某某到略钢耐火库,按照谢某的安排,郭某某与邓某某将货车、装载机开入耐火库X号库房内,将堆放在库房中的硅锰合金12.65吨装入郭某某驾驶的货车上。凌晨5时许,谢某与郭某某将所盗硅锰合金拉运到汉中市X路废旧金属交易市场,以每吨5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尚某波,得赃款x元。经鉴定,谢某盗卖硅锰合金12.65吨,价值x元。4月13日晚,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部部长谢某得知库内硅锰合金被盗消息后,当即组织人员盘库,发现硅锰合金亏库10余吨。4月14日9时许,谢某在物资管理部副部长田某的批评教育下承认了盗卖硅锰合金事实,并愿意退赔损失。后谢某电话联系尚某某,得知尚某某已将硅锰合金销往河南无法追回,谢某便通过张某己在汉中购买了12.18吨硅锰合金运回略阳。在返回途中,谢某得知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害怕受到刑事追究便中途下车逃至汉中,后又逃至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隐藏。2010年8月18日,谢某被迪庆州公安民警抓获。

谢某归案后,除已退赔硅锰合金12.18吨外,于2010年10月28日退赔赃物不足部分折价款372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人事劳资部、物资管理部证明,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移交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硅锰合金供需协议,硅锰合金标准,硅锰合金结算表,转帐凭证,结算单,入库验收记录,炉料通知单,物资收料通知入库验收单、称量单据、供货记录,证人谢某、田某、邹某乙、张某丙、刘某丁、崔某、卫某某、邹某戊、郭某某、邓某某、尚某某、张某己、黄某某、刘某庚、王某辛、刘某壬的证言。值班记录,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分析报告单,辩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该公司物资管理部耐火库现场管理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在犯罪后主动积极退赔了全部损失,并自愿认罪,对被告人谢某的宣告刑应在二至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犯罪后,主动向本单位领导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在司法机关立案前积极退赔全部损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平安

审判员潘志毅

审判员梅文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成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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