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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宁陕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罚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丙,局长。

被执行人宁陕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某丁,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2011)宁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由被执行人交纳罚款4500元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罚款4500元,负担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宁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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