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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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刑初字第1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某,中共党员,原系隆回县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邵阳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宪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申新国、人民陪审员吴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婷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任隆回县卫生局副局长、隆回县X组长期间,利用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和征兵体某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x元。具体某下:

1、2004年冬季城镇兵征兵体某前的一天,在隆回县武装部门口的人行道上,肖某丙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城镇兵体某中关照其儿子肖某癸波,给了被告人王某乙1万元钱某处费。在体某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向负责化验的体某医生打招呼,将肖某癸波的体某化验结果由乙肝表面抗原改为阴性,使肖某癸波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2、在2005年冬季城镇兵体某中,被告人王某乙帮手上有疤痕的应征青年易某通过了体某。在定兵前的一天晚上,易某丁某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城镇兵体某中对其侄子易某的关照,在隆回县武装部门口的地下茶庄的包厢里给了被告人王某乙1万元钱某处费,并要被告人王某乙在定兵过程中帮忙。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的帮忙,易某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3、在2009年冬季征兵中,应征青年王某乙龙某检、体某、包茎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被告人王某乙打招呼,王某乙龙某利通过了体某。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以买城镇兵指标的名义要王某乙龙某父亲王某庚给他3万元钱。当天晚上,王某庚在农业银行隆回县支行门口给了被告人王某乙3万元钱。第二天晚上,王某庚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征兵体某中对王某乙龙某关照,在长城宾馆一楼被告人王某乙休息的房间里又给了其1万元钱某处费。后来,王某乙龙某利入伍。

4、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的一天中午,文某某在隆回县武装部的坪里给了被告人王某乙x元钱某处费,要他帮身高不足的应征青年丁某通过城镇兵体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乙打招呼,丁某顺利通过体某入伍。

5、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的一天晚上,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被告人王某乙的家门口,罗某某给了他1万元钱某处费,要他帮体某偏瘦的应征青年罗某亮通过体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帮忙,罗某亮顺利通过了城镇兵体某并入伍。

6、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的一天下午,在隆回县武装部长城宾馆的一间房间里,孙某某给了被告人王某乙1万元钱某处费,要被告人王某乙帮他亲戚周某飞通过城镇X组研究时,被告人王某乙同意周某飞体某合格。使周某飞顺利入伍。

7、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刘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他帮应征青年钱某朋、王某乙钧通过城镇X组确定合格名单时,被告人王某乙同意钱某朋、王某乙钧体某合格。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在隆回县武装部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刘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体某中对其朋友的亲戚钱某朋、王某乙君的关照,分两次给了被告人王某乙共8000元钱某处费。后来,钱某朋、王某乙君顺利入伍。

8、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中,应征青年罗某平被检出左手疤痕问题。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的一天下午,罗某平的父亲罗某某在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送给了被告人王某乙6000元钱某处费,要他帮罗某平通过体某。在体某中心组研究时,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帮忙,罗某平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9、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出来前的一天下午,征兵体某组的工作人员阳某某带着应征青年魏某的亲戚肖某癸到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找到被告人王某乙,告诉被告人王某乙魏某被检出心电图和鼻子有问题,要被告人王某乙帮魏某通过体某,肖某癸给了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在体某中心组研究时,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帮忙,魏某顺利通过了体某并入伍。

10、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的一天下午,在隆回县永恒宾馆门口的马路边,黄某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体某中关照应征青年肖某癸,送给了被告人王某乙4000元钱某处费。在体某中心组研究确定体某合格名单时,被告人王某乙同意肖某癸体某合格并入伍。

11、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之前,陈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讲,他外甥廖超要参加城镇兵体某,但是身高不够,要被告人王某乙帮他外甥廖超通过体某。在体某中心组研究确定体某合格名单时,经被告人王某乙帮忙,廖超通过了体某。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下午,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隆回县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送给了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钱某处费。后来,廖超顺利入伍。

12、在2008年1月至2010年期间,陈某某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申办博雅门诊部和博雅医院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先后2次送给了他好处费共计x元。具体某:

(1)在2008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乙在隆回县桃花坪中学门口收受了陈某某给的1万元钱某处费,为其在申办博雅门诊部过程中给予了关照。

(2)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陈某某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博雅门诊部升级为医院的事上帮忙,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被告人王某乙的家门口给了他5000元好处费。

13、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阮某某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被告人王某乙家的楼下,给了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要被告人王某乙帮忙将其申办红亮西医内科诊所的报告尽快提交卫生局局党委研究及发证。

14、2010年12月的一天,谭某某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被告人王某乙的家里送给了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要被告人王某乙为他们申办门诊部给予关照。

被告人王某乙在隆回县纪委对其调查谈话期间,主动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己上交赃款14万元于隆回县纪委。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肖某丙、易某丁、易某戊、刘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文某某、肖某癸、丁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龙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阮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刘某己、钱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非农青情况登记表、征兵工作组资料汇编,隆回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证明,隆回县卫生局会议纪录、批复、门诊部医疗执行业许可证、银行帐户明细表以及存款凭证、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退赃收据等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x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大部分认可,并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收受肖某癸波x元钱,分两次请体某组的人在华都美食城吃饭以及在阳某卡拉OK厅唱歌开支了7000多元。收受易某x元钱某实,但当年是洞口县的医生体某,易某身体某格,没有为他谋取利益,易某的叔叔给我送x元是为了买个放心。收受王某乙龙某x元钱,我请体某医生吃饭、唱歌开支了7000多元;请隆回县武装部的领导吃饭及买烟酒开支了8000多元。丁某委托文某某送x元,我只收了文某某送的x元。收受周某飞x元,收受钱某明、王某乙均8000元,以上三人体某身体某有问题,我也没有为他们帮忙打招呼,他们给我的钱某是为了买个放心。起诉书指控我收受罗某平6000元,我只收了5000元。肖某癸委托黄某送的4000元,我请体某组医生吃饭唱歌开支了大约4000元。起诉书指控我收受博雅医院陈某某x元,实际我收了7000元。

辩护人伍某辩护提出:1、收受肖某癸波x元,但是为他的事开支了7000元,只能认定3000元;2、易某当兵体某是由洞口县体某,由洞口县体某负责,收受其x元,不能认定王某乙受贿;3、收受王某乙龙x元,是王某乙龙某父亲王某庚要王某乙去买指标,其中开支的钱某从王某乙受贿数额中核减;4、丁某委托文某某送的x元,王某乙供述只收了x元,只能认定x元;5、收钱某朋、王某乙钧8000元,王某乙没有为他们打招呼,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王某乙的受贿数额;6、收受罗某平的只有5000元,不是6000元;7、肖某癸委托黄某送的4000元,全部用于请客,应从受贿金额中核减;7、陈某某送的x元,陈某某没有任何请求,只是作为过年红包送的礼金,不应认定为王某乙的受贿数额;8、王某乙在纪检会双规之前向卫生局的纪检书记交待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规定,应认定王某乙自首。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2005年、2009年,被告人王某乙在任隆回县X组长期间,利用负责征兵体某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x元。具体某下:

1、2004年冬季城镇兵征兵体某前的一天,在隆回县武装部门口的人行道上,肖某丙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城镇兵体某中关照其儿子肖某癸波,给了被告人王某乙1万元钱某处费。为了使肖某癸波能顺利通过体某,王某乙请体某组人员吃饭、唱歌开支7000元。王某乙实际收受了3000元。在体某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向负责化验的体某医生打招呼,将肖某癸波的体某化验结果由乙肝表面抗原改为阴性,使肖某癸波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在2004年冬季城镇兵体某的前一天,县中医院刘某某打电话说找他有事,见面之后,刘某某介绍在虎形山乡政府开车的肖某丙与其认识,刘某某说肖某丙的儿子肖某癸波今年参加城镇兵体某,但以前化验有乙肝,要其帮忙通过体某关,王某乙答复说如果肖某癸波的身体某他没有问题可以帮忙。肖某丙送给王某乙x元钱,后来在肖某癸波体某过程中,王某乙找到负责体某的医生钱某某,要他将肖某癸波的化验结果改成阴性,使肖某癸波顺利通过体某这一关,去了部队。

(2)证人肖某丙的证言证明,2004年底,其儿子肖某癸波想去当兵,但肝脏有点问题,转氨酶有点偏高,于是通过沈振山找到在县中医院工作的刘某某,刘某某与体某组组长王某乙关系好。通过沈振山认识了刘某某,并通过刘某某认识了王某乙。征兵工作开始后,其与刘某某一起找到了王某乙,告诉王某乙说其儿子身体某点问题,转氨酶偏高,要王某乙体某时给予关照,王某乙答应帮忙,于是其将随身带的用报纸包好的x元钱某给王某乙,王某乙接钱某讲他会尽力而为。当天晚上,王某乙给肖某丙打电话,约他在武装部茶座里见面,王某乙告诉他,如果部队不退兵,愿意为其儿子肖某癸波通过体某关,但要部队接兵的人写个不退兵的保证,第二天,肖某丙拿着接兵部队加盖公章的不退兵的保证书和接兵部队那人的军官证复印件给王某乙。之后,在王某乙的帮助下,其儿子肖某癸波顺利地去了部队。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底,城镇兵体某前一天晚上,其接到沈振山的电话,告诉他其朋友肖某丙的儿子当兵,要请他帮忙,并约定要肖某丙在其家里见面,见面后,肖某丙讲他儿子今年想去当兵,但肝脏有点问题,要其找人帮忙通过体某关,于是刘某某当着肖某丙的面给王某乙打电话,说其朋友的儿子当兵要王某乙给予关照,王某乙在电话里答应了,体某开始后,肖某丙要其带他去与王某乙见面,在县武装部门口与王某乙见面后,其将肖某丙介绍给王某乙认识,并说肖某丙的儿子肖某癸波当兵体某要王某乙帮忙,肖某丙当着刘某某的面递给王某乙一个红包,但不清楚包里有多少钱,王某乙收下包后讲了一句会尽力关照的就走了。

(4)辩护人伍某对肖某丙的调查笔录,肖某丙证明,为其儿子肖某癸波当兵的事送给王某乙x元钱,要王某乙用来疏通体某时的各种关系,有一次王某乙在华都美食城请体某组医生吃饭,他也到了现场,因为不认识在场的体某组医生就走了。

(5)证人刘某己、易某安的书面证明,证明2004年肖某癸波体某期间,王某乙请体某组医生在华都美食城吃饭喝某2次,唱歌一次,总共开支7000元以上,都是由王某乙付的款。

(6)证人罗某的书面证明,证明2004年11月份肖某癸波当兵,王某乙两次请体某组医生在华都美食城吃饭,开支在5000元以上,吃饭后又去阳某歌厅唱歌,因其未去,开支不详。

(7)证人袁家焕的书面证明,证明2004年11月肖某癸波当兵王某乙请体某组医生在华都美食城吃饭二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吃饭后唱歌消费2000多元,以上开支均由王某乙买单。

2、在2005年冬季城镇兵体某中,被告人王某乙帮忙将手上有疤痕的应征青年易某通过了体某。在定兵的前一天晚上,易某丁某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城镇兵体某中对其侄儿易某的关照,在隆回县武装部门口的地下茶室的包厢里给了被告人王某乙x元钱,并要被告人王某乙在定兵时帮忙,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的帮忙,易某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5年冬季城镇兵体某之前,县中医院医生刘某己跟他说其有一个朋友叫易某丁,他侄子易某想去当兵,要王某乙关照。通过刘某己介绍与易某丁某识,以后多次在一起吃饭、喝某。在体某的过程中,我看到易某的体某结果显示手上有几个小疤痕,通过其跟武装部协调,最后还是给易某报了体某合格名单。在正式定兵前的一天晚上,刘某己约其到武装部的地下茶庄喝某,易某丁某王某乙说,感谢他对其侄子易某体某的关心,但指标现在还没有搞好,还要请他帮忙。说完后易某丁某给了王某乙一个红包。刘某己也在一旁帮着说:王某乙,易某板和我都是很好的兄弟,感谢你对他侄儿的关照,指标的问题还要请你多关照。王某乙收下了红包,回到家里打开红包,红包里是x元钱,都是100元一张的钱。

(2)证人易某戊的证言证明,2005年因担心其子易某应征入伍某某过不了关,委托其弟弟易某丁某关系,事后其弟弟易某丁某知其向体某组领导送了x元钱,才顺利通过体某。

(3)证人易某丁某证言证明,2005年冬天,其侄子易某要去当兵,因侄子易某手上有两个伤疤,担心体某过不了关,于是找到中医院的朋友刘某己,刘某己讲他认识体某组组长王某乙,后通过刘某己认识了王某乙,在正式定兵之前的一天晚上,通过刘某己将王某乙约了出来,在县武装部茶庄见了面,其对王某乙说,其侄儿易某当兵体某的事请你关照,这是一点小意思,说完将事先用红包包好的x元现金递给了王某乙,王某乙说了两句客气话后收下了,并说会尽力帮其侄儿易某顺利入伍某。

(4)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2005年城镇兵体某前一天,易某丁某到他,说其侄儿易某要去当兵,因手上有些疤痕,怕体某通不过,要其帮忙。并要其找体某组王某乙帮忙。后来其将王某乙介绍给易某丁某识了。一次在武装部茶庄喝某,易某丁某了一个红包给王某乙,听易某丁某是x元钱。

3、在2009年冬季征兵中,应征青年王某乙龙某检、体某、包茎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王某乙打招呼,王某乙龙某利通过体某。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乙以买城镇指标的名义要王某乙龙某父亲王某庚给他x元钱,王某庚在农业银行隆回支行门口给了被告人王某乙x元钱。第二天晚上,王某庚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体某中对王某乙龙某关照,在隆回县长城宾馆一楼被告人王某乙休息的房间里给了被告人王某乙x元。为使王某乙龙某利通过体某,王某乙请体某组成员吃饭,唱歌开支了7000元,实际收受x元。后来,在一刚关照下,王某乙龙某利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期间,其老家七江乡X村王某乙龙某去当兵,因身体某在问题怕体某过不了关,王某乙龙某父亲王某庚找到王某乙,要其帮忙,后通过其与接兵部队协调以及向武装部讲好话,王某乙龙某入了体某合格名单。王某乙以买指标的名义向王某庚要了x元钱。后来王某庚为感谢其给予王某乙龙某体某中的关照,又送给其x元。

(2)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征兵体某中,因其儿子王某乙龙某某超标以及包皮过长,从其侄儿王某辛处借x元、王某壬处借x元用于拉关系。后通过同村X乡王某乙帮忙,王某乙龙某利通过体某,王某乙以要其出钱某指标为名,向其索要现金x元。后来其为感谢王某乙帮忙,又送给王某乙x元钱。

(3)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王某庚因其子王某乙龙某去当兵找人拉关系向他借了x元钱。

(4)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王某庚因其子王某乙龙某去当兵找人拉关系向他借了x元钱。

(5)王某庚的书面证明,2009年为了使其儿子王某乙龙某利地当兵,送给王某乙x元,另送了接兵领导x元,当时是要王某乙帮忙疏理武装部领导及体某组医生的关系。在快要定兵的时候,王某乙通知他,要他去餐馆请体某医生吃饭,他去了以后,因为那些医生不认识,就全权委托王某乙招待。后来王某乙打电话告诉他,吃饭、唱歌共计开支7000多元。另外,给部队领导买烟以及土特产开支了3200多元。

(6)魏某的书面证明,证明2009年王某乙龙某兵,王某乙请体某组的医生在家庭本色厨房吃饭、喝某以及唱歌开支约7000元以上。

(7)证人刘某己、罗某、易某安、袁家焕的书面证明,2009年应征青年王某乙龙某兵时由王某乙邀请体某组医生在家庭本色厨房吃饭、喝某以及唱歌共开支7000元以上。

(8)辩护人伍某对刘某某文某调查笔录证明,2009年11月份为了王某乙龙某兵的事,王某乙请体某组的同志吃过饭,当时其在场,是在家庭本色厨房吃饭、喝某,共开支5000元,吃完饭后去唱歌开支2000元以上。

4、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的一天中午,文某某在隆回县城武装部的坪里给了被告人王某乙x元好处费,要王某乙帮助不符合征兵身高要求的应征青年丁某通过城镇兵体某,后通过被告人王某乙打招呼,丁某顺利地通过体某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城镇X镇司法所干部文某某找到他,说其亲戚丁某今年想去当兵,但身高矮了点,要他帮忙通过体某,在城镇兵征兵体某的那天中午,文某某在武装部坪里将一条黄某蓉王某乙递给他,要他帮助丁某通过体某,其拿了烟后回武装部宾馆休息,又接到文某某的电话,说那条黄某蓉烟一定要自己吸,于是他看了一下那条黄某蓉王某乙,是开过封的,打开一看,里面有100元面值的现金,数了一下,是x元钱。后来在研究体某结果时,其跟其他医生提出,丁某这个兵武装部已经摆平了,通过算了,所以丁某体某这一关过关了,之后丁某顺利去部队当兵了。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应征青年丁某身高不符合征兵要求,为了使丁某顺利通过体某,丁某的父亲丁某某、舅舅肖某癸通过其找到王某乙,请他帮忙通过体某,并通过他在县武装部坪里将一条开了封的里面装了x元现金的黄某蓉王某乙送给了王某乙。

(3)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为了让其外甥丁某顺利通过体某去当兵,其通过文某某将x元现金送给了王某乙。

(4)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为了让其子丁某顺利通过体某入伍,经其小舅子肖某癸和文某某介绍送给了王某乙人民币x元。

5、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的一天晚上,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边被告人王某乙的住房门口,罗某某给了王某乙x元钱某处费,要王某乙帮忙将身体某瘦的应征青年罗某亮通过体某。后在被告人王某乙的帮助下,罗某亮顺利通过了城镇兵体某并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开始前的一天,罗某某告诉他其侄儿罗某亮想去当兵,但身体某瘦,体某时要其帮忙,在城镇兵体某结束后合格名单出榜之前的一天晚上,罗某某打他电话约他见面,在其住房门口见面后,罗某某从身上拿出一个信封往其衣口袋里塞,并说“王某乙师,我侄儿罗某亮体某时请你帮忙”。他说了几句客气话后将信封收下了,回家后一看,是x元现金。在体某中心组研究确定合格名单时,他提出罗某亮是罗某某的侄儿子,通过算了。其他体某组成员见他这么说也都同意了。后来罗某亮通过了体某,到部队当兵去了。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应朋友刘某某、罗某某的请求,去找王某乙,以罗某亮是他侄儿的名义向王某乙讲好话,要王某乙在体某中对罗某亮给予关照,并送给王某乙x元好处费。通过王某乙的帮忙,罗某亮顺利通过征兵体某。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时,为了让其侄子罗某亮顺利通过征兵体某,其通过朋友找到人民医院医生罗某某,再通过罗某某找到体某组组长王某乙帮忙,并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一天,让刘某某、罗某某送给王某乙人民币x元。

(4)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时,罗某某因担心其侄子罗某亮体某通不过而要其找体某组医生帮忙,后其通过罗某某找到体某组长王某乙帮忙。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一天,其与罗某某一起在王某乙的住房门口送给王某乙人民币x元,后罗某亮顺利通过体某入伍。

6、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的一天下午,在隆回县城武装部长城宾馆一间房间里,孙某某给了被告人王某乙x元钱某处费,要王某乙帮他亲戚周某飞通过城镇X组研究时,被告人王某乙同意周某飞合格,使周某飞顺利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城镇X组分管化验工作的孙某某医生的x元钱,孙某某有个亲戚叫周某飞要去当兵,孙某某要他帮忙,他答应后在体某花名册X周某飞的各字作了标记,以便在体某时给予特别关照。在体某结果出来之前的一天下午,孙某某在长城宾馆一间客房里找到他,从身上拿出一个信封塞进其床边的工作包中,当晚回家后一看,他送的信封里装有x元现金,在体某中心组研究时,周某飞身体某有什么问题,与其他体某组成员研究,同意周某飞通过体某,上报为合格名单。后来周某飞顺利当兵去了。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征兵体某结束后,结果公布前,周某某担心儿子周某飞体某通不过,要他将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王某乙,要王某乙对周某飞的体某给予关照。后周某飞顺利通过体某应征并入伍。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期间,因担心儿子周某飞通不过体某,找到辉传给王某乙送x元钱,要王某乙在体某中予以关照,后周某飞顺利通过体某应征入伍。

7、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刘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他帮应征青年钱某朋、王某乙钧通过城镇X组确定合格名单时,被告人王某乙同意钱某朋,王某乙钧体某合格。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在隆回县城武装部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间里,刘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体某中对其朋友的亲戚钱某朋、王某乙钧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王某乙共计8000元钱,后来,钱某朋、王某乙钧顺利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期间,刘某某跟他说,其朋友的亲戚一个叫钱某朋,一个叫王某乙钧,今年都要参加城镇兵体某,请他给予关照。他在体某花名册X钱某朋、王某乙钧的名字做了标记,体某时也给予了关照。在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在县武装部长城宾馆一楼一间房里,刘某某说钱某朋、王某乙钧体某的事感谢他帮忙,分两次递给他好处费8000元,他看到王某乙钧、钱某明体某都合格了,也就安心的收下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征兵体某中,他应钱某朋父亲钱某某、王某乙钧母亲黄某某,要他在征兵体某中找人关照钱某朋、王某乙钧,他找到王某乙,请王某乙在体某时对钱某朋,王某乙钧给予关照,并分两次送给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及价值800元的两双皮鞋,后在王某乙的帮助下,钱某朋、王某乙钧体某合格。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为了让他儿子王某乙钧顺利通过体某,通过其侄女李某找到体某组医生刘某某帮忙,并给了刘某某7000元人民币作为拉关系的经费。

(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09年冬,王某乙钧的母亲黄某某为了让儿子王某乙钧顺利通过征兵体某,让她帮忙找到征兵体某组的医生刘某某,要刘某某帮忙让王某乙钧通过体某这一关。

(5)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为了让他儿子钱某朋顺利通过体某。通过其内弟龙某某找到刘某某帮忙,并给了刘某某x元作为找领导拉关系的经费,后他儿子顺利通过体某,刘某某退给其1000元。

(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为了让外甥钱某朋通过体某关,找到刘某某帮忙,并给了刘某某x元去疏通关系。

8、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中,应征青年罗某平被检出左手疤痕问题,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前的一天下午,罗某平的父亲罗某某在隆回县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送给了被告人王某乙6000元钱某处费,要他帮罗某平通过体某。在体某中心组研究时,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的帮忙,罗某平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冬季城镇兵体某前,伍某华告诉他其有个外甥叫罗某平今年想去当兵,但手上有点问题,要他体某时帮忙,他答应了。经伍某华介绍与罗某平父亲罗某某认识。在体某中发现罗某平手上有疤痕,罗某某很着急。在张榜公布名单前的一天下午,罗某某打电话约他见面,在长城宾馆王某乙休息的房间里与他见面后,罗某某从身上拿出一个信封放在王某乙休息的床的枕头下,当时不想收他的钱,但罗某某放下信封就走了。晚上回家后打开罗某某送的信封,清点了一下,信封里面装了6000元钱,后来通过他与体某组医生打招呼,还是把罗某平报为合格名单,之后罗某平顺利的当上了兵。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在他儿子罗某平参加征兵体某期间,因担心儿子罗某平手上有伤疤不能通过体某,送给王某乙人民币6000元,让王某乙在体某中给予关照,后罗某平顺利通过体某应征入伍。

9、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合格名单出来前的一天,征兵体某组工作人员阳某某带着应征青年魏某的亲戚肖某癸到隆回县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间里找到被告人王某乙,告诉被告人王某乙魏某被检出心电图和鼻子有问题,要被告人王某乙帮魏某通过体某,肖某癸送给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在体某中心组研究时,通过被告人王某乙的帮忙,魏某顺利通过体某并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阳某某找到他说有一个朋友的亲戚叫魏某体某中发现心电图有点问题,请他多关照。在体某合格名单出榜之前的一天下午,他在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休息。阳某某带魏某的亲戚肖某癸找到他,说肖某癸是个大学生,当兵欲望很强烈,请他要多关心,肖某癸说着从身上拿出一个信封,放到他睡的床上,他说了两句客气话后收下了。当晚他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5000元钱。后来肖某某亲戚魏某在体某中心组研究时,他跟其他体某组成员打招呼,让魏某通过了体某,之后魏某当兵去了。

(2)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期间,他表弟魏某体某心率不齐,心压偏高,为了顺利通过体某,通过卫生局阳某某找到体某组长王某乙帮忙,并送给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后来魏某顺利通过体某应征入伍。

(3)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他参加征兵体某工作期间,肖某癸因其亲戚魏某心电图不正常要其帮忙,他找到王某乙,让王某乙帮忙通过体某复查,事后再感谢他。通过王某乙的帮忙,魏某顺利通过体某,为表示感谢,肖某癸送给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10、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之前,陈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讲,他外甥廖超要参加今年的城镇兵体某,但是身高不够条件,要被告人王某乙帮他外甥廖超通过体某。在体某中心组研究确定合格名单时,经被告人王某乙帮忙,廖超通过了体某。在体某合格名单公布后的一天下午,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乙,在隆回县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送给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后来廖超顺利入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冬季城镇兵体某前的一天,人民医院医生陈某某对他说,他外甥廖超今年参加城镇体某,身体某他没有什么问题,只是身高矮了一点,不符合体某标准,请他一定帮忙通过体某。城镇兵体某后,廖超的体某结果出来。除了身高不足外,其他没问题,他与其他体某中心组成员通过研究,同意将廖超定为合格名单上报县武装部,在公布体某合格名单后的一天下午,陈某某在武装部长城宾馆一楼的一间房里找到他,说感谢他对廖超在体某中的关照,从身上拿出一个红包塞进其床边的工作包里,当晚回家看见红包里装有5000元现金。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冬季征兵,他外甥廖超身高未达到162厘米,通过王某乙的帮忙顺利通过体某应征入伍,为感谢王某乙的帮忙,在体某结果公布后的一天,在长城宾馆一楼王某乙休息的房间里,送给王某乙5000元钱。

(3)提取笔录证明,在被告人王某乙家中提取记事本一本、2009年隆回县非农青年情况登记表三张,在该三张登记表上王某乙对有请托的应征青年作了标记并注明请托人姓名。

(4)2004、2005、2009年三年的征兵工作资料汇编证明,在该三年的征兵工作中,王某乙于2004年、2005年担任征兵工作体某组长以及2009年担任体某组副组长。同时证明被告人王某乙利用担任征兵体某负责人职务收受应征青年家属贿赂以及应征青年肖某癸波、易某、王某乙龙、丁某、罗某亮、周某飞、钱某朋、王某乙钧、罗某平、魏某、肖某癸、廖超均通过征兵体某并入伍某事实。

(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某乙在任隆回县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在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某实如下:

1、2008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乙在隆回县桃花坪中学门口收受了陈某某给的x元好处费,为陈某某申办博雅门诊部给予了关照。

2、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陈某某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博雅门诊部升级为博雅医院的事上帮忙,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被告人王某乙的住房门口送给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在博雅门诊部办证和申请升级为博雅医院的过程中,博雅医院门诊部老板陈某某给其送了两次钱,总共是x元。2008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事找他,后在桃花坪中学门口见面,陈某某对他说申办博雅医院的事请他帮忙,早点把证办下来。王某乙告诉陈某某批医院不行,批门诊部可以争取。说着陈某某递给他一个用信封装好的包,他说可以尽力而为。回家后打开一看,是一扎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共是x元。过了不久,局党委开会研究,其对陈某某开办博雅门诊部投了赞成票,最后通过了陈某某开办博雅门诊部。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陈某某约他在县妇幼保健院旁其住房门口见面,见面后陈某某递给他一份申请和一个信封,并说请他在博雅门诊部升级博雅医院的事上帮忙,他对陈某某说到时研究时尽力帮忙,回家打开信封一看是5000元人民币。2011年3月在局党委开会研究博雅门诊部升级为博雅医院时其投了赞成票。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快要过年的时候,为了顺利申办博雅门诊部,其在桃花坪中学门口送给王某乙x元人民币。2010年为了博雅门诊部升级为医院的事,在王某乙住房门口送给王某乙5000元人民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份和陈某某商量合伙经营博雅门诊部时,为了顺利得到批复,商议由陈某某送给王某乙x元,为了博雅门诊部升级博雅医院的事,陈某某对其说过送了王某乙5000元,后来在结算时陈某某作了开支帐。

3、在2010年下半的一天晚上,阮某某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被告人王某乙住房楼下门口送给被告人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要王某乙帮忙将他申办红亮西医内科诊所的报告尽快提交卫生局党委研究及尽快发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阮某亮打电话给他,说有事找他,后在其住房楼下门口见面,阮某某问他其申办诊所的事什么时候能批下来,要他帮忙早点批下来,说完递给他一个信封,推辞了一下,接过信封后回家一看,里面有5000元现金,2011年3月初局党委研究阮某亮门诊部时,其投了赞成票。后阮某某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了。

(2)阮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为了尽快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王某乙位于县妇幼保健院旁其住房楼下送给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4、2010年12月的一天,谭某某在隆回县妇幼保健院旁被告人王某乙的住房里送给王某乙5000元好处费,要被告人王某乙为他们申办门诊部给予关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的一天,县妇幼保健院医生谭某某来到其住房,告诉他打算与邹雄林、周某海合伙开一家诊所,要其出主意并帮忙,其答应一定帮忙。谭某某来时提了一些水果、一盒人参片、里面放了一个红包,谭某某走了以后打开红包一看,里面有5000元现金。2011年3月初,局党委研究时其投了赞成票,谭某某医疗综合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了。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其想与人合伙开诊所,为了顺利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在王某乙位于县妇幼保健院旁的家里送给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谭某某想与其合伙开诊所,为了尽快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与谭某某商定送给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4)隆回县卫生局两份会议记录证明,博雅门诊部经研究同意转为博雅医院,同意阮某某设立内科诊所。

(5)隆回县卫生局批复证明,2008年隆回县卫生局同意设立博雅医疗门诊部。

(6)隆回县卫生局同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单证明,阮某某于2011年申办诊所获批。

(7)隆回县卫生局定岗定职通知证明,王某乙在2005年至2007年、2009年均任隆回县卫生局主管业务股等部门的副局长。

(8)隆回县组织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证明,王某乙自2004年调任隆回县卫生局副局长。

(9)被告人王某乙的户籍资料,证明其住址,年龄等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在2009年城镇兵体某前的一天下午,在隆回县永恒宾馆门口的马路边,黄某为了要被告人王某乙在体某中关照应征青年肖某癸,送给被告人王某乙4000元好处费。

经查,为了使肖某癸顺利通过体某,王某乙请体某组成员吃饭及洗脚开支了4000元。这一事实有肖某某叔叔肖某癸龙某证言证明,有证人刘某某文、魏某、刘某己、袁家焕、罗某、易某安等体某人员的证言证明。因此,王某乙未实际占有这4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于2011年4月19日向县卫生局纪检书记肖某癸成讲了他在任职期间收受了博雅门诊部陈某某送的高档烟酒以及在春节期间送给其孩子红包和生活作风等问题。肖某癸成规劝其去投案自首,并向卫生局局长刘某某平反映了这一情况。被告人王某乙在县纪委对其采取“双规”调查措施之前,主动交待了组织已掌握的部分问题,对其采取“双规”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x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肖某癸成的书面证明,其系县卫生局纪检书记,证明王某乙于2011年4月19日下午上班时到他办公室,向其反映了在任职期间的两件事,一是博雅门诊部为了办理相关手续,经人介绍给他送了高档烟酒,春节期间给他孩子送压岁钱某干;二是生活作风问题,询问该怎么办,态度较为诚恳。其建议王某乙尽快向纪委说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并随即向局长刘某某平做了简单汇报。

(2)刘某某平的书面证明,其系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证明2011年4月19日下午上班时,局纪检书记肖某癸成告诉他,副局长王某乙在下午上班期间向他反映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听到后感到事态紧急,打算在第二天上班时找王某乙谈话,规劝王某乙去投案自首,但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县纪检会和检察院的几位办案人员来到其办公室,把王某乙带走调查。

(3)县纪检会纪检监察一室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办理王某乙违纪案件过程中,在未对王某乙采取“双规”调查措施之前,王某乙主动交待了组织已掌握的部分问题,在对其采取“双规”调查措施期间,王某乙主动交待了自己所存在的问题,并退出了大部分违纪所得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庭审中提出:1、收受应征青年肖某癸波人民币x元,请体某组成员吃饭、喝某、唱歌开支了7000元;2、收受应征青年王某乙龙某民币x元,请体某组成员吃饭、喝某、唱歌共计开支x元;3、收受应征青年肖某癸人民币4000元,请体某组成员吃饭、洗脚开支4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乙收受应征青年肖某癸波x元,有体某组成员证明开支了7000元;收受应征青年王某乙龙x元,有体某组成员证明开支了7000元;收受应征青年肖某癸4000元,有体某组成员证明开支了4000元;对有证人证明所开支的数额,应从被告人王某乙受贿数额中予以核减,没有证人证明的,不能核减。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伍某提出,收受应征青年易某、周某飞、钱某明、王某乙钧的钱某,这些人体某时身体某有问题,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经查,被告人王某乙系征兵体某组组长或副组长,每个应征青年身体某否符合当兵的条件,王某乙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王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了应征青年的钱某,在正式呈报体某合格人员名单上签字,都是受贿。是否给主检医生打了招呼,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乙辩解意见及辩护人伍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及辩护人伍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收受应征青年丁某x元实际只有x元;收应征青年罗某平6000元,实际只收5000元;收陈某某x元,实际只收7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陈述的时间、地点、数额完全一致,相互印证,同时,被告人王某乙对自己的这一辩解又没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被告人王某乙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伍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县纪检会采取“双规”措施前,主动向所在单位纪检书记交待了自己在任职期间收受礼金及礼物以及生活作风的问题。在县纪检会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前主动交待了组织已掌握的部分问题,“双规”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其余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王某乙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赃款x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人民币。扣押在隆回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违法所得x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到2017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宪锋

审判员申新国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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