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儿宋某随被告杨某乙生活,抚养费予以放弃。

三、原告宋某对孩子享有不定期探望的权利。

四、被告杨某乙个人财产(嫁妆)及共同财产应分得的份额均归原告宋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赵旭一

代理审判员刘影风

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