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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陕x(主车)陕x(挂车)重型半挂车驾驶员,2011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某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某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某起公诉。本院某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某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某控,2011年4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驾驶陕x(主车)陕x(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安塞县X村路段时,单方驶出公路北侧,与公路北侧农户家大某及院某相撞后侧翻,致乘车人郝某军当场死亡、车辆及农户大某、院某、公路X排水渠受损的重大某通事故。经安塞县公安局交警大某认定,郝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郝某军无责任。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郝某亦供认不讳。据此,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以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驾驶陕x(主车)陕x(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该车行至安塞县X村路段时,单方驶出公路北侧,将公路北侧雷教育家的大某及院某撞倒后侧翻,致乘车人郝某军当场死亡,肇事车辆、大某、院某及公路X排水渠受损的重大某通事故。经安塞县公安局交警大某认定,由于其疲劳、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郝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郝某军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郝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郝某军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在本院某持调解下,由被告人郝某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教育的财产损失x元;赔偿安塞县X路产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某、认证后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1、被告人郝某电话报称,2011年4月5日,他与乘车人郝某军从咸阳市武功县开车出发送货到志丹县X乡X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农户家的院某撞塌后侧翻,当晚凌晨1时46分,他向公安机关报案;2、孙虎发陈述证实,他是陕x的车主,2011年4月5日在安塞县X村发生的单方肇事,他的车是在合阳县平安汽贸公司挂户的,该车是2010年10月份购买的。陕x号半挂车的驾驶员是郝某和郝某军二人。郝某军是今年正月初六雇佣的,郝某是在今年正月初八雇佣的,每月工资3500元。他和郝某、郝某军只是雇佣关系;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安塞县X村路段,与现场照片完全吻合;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郝某军属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5、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陕x号牵引车及陕x号半挂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6.86km/h,该车制动、转向系统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该车照明系统因严重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6、安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某交通事故认定书,郝某驾驶机动车辆行车不注意安全,疲劳驾驶,上路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郝某军无责任;7、安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雷教育家的大某、院某等物,确定本次事故损失金额为x元,安塞县X路X路产损失金额为5110.30元;8、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某事调解书证明,在本院某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人郝某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教育的财产损失x元;赔偿安塞县X路产损失5000元,并得到原告人的谅解;9、被告人家属郝某民与被害人家属郝某民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某为,被告人郝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车不注意安全,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财产损失的重大某通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的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及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月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某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永胜

审判员杜志波

审判员赵帆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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