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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光强、代理检察员边峻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甲在安塞县X村高某某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钟某乙发生争执。二人遂来到高某某家大门外,发生厮打,郭某甲将钟某乙面部打伤致其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钟某乙之损失属轻伤。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被害人钟某乙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甲在庭审中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提出以民事部分赔偿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人钟某乙与被告人郭某甲二人系亲戚关系。2011年1月3日,二人在安塞县谭家营管委会大佛寺高某某家闲串时,原告人钟某乙与被告人郭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来到高某某家大门外,在厮打过程中,郭某甲将钟某乙面部打伤。钟某乙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双侧眼眶外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双);鼻中隔偏曲;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钟某乙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x元,伤情鉴定费500元。经(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钟某乙之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由被告人郭某甲赔偿原告人钟某乙各种经济损失共计四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2日晚上,其和一些人都在队长高某某家喝酒了,其开玩笑把酒瓶盖往别人身上扔了,但不注意扔到钟某乙身上了,他就问其是不是想闹事了,其以为他和其开玩笑了,就说想闹事了,看你咋办。就因为这个当时吵了几句。第二天,其又去队长家转了,又遇到钟某乙了,他见其就说,你昨天说要和我闹事了,现在闹不了。其说随便,说完二人就走到队长家大门外面。出去后,二人开始撕扯,撕扯中钟某乙把其的脖子掐住,其用拳头扬的在他头上打了几拳;2、被害人钟某丁陈述证实,2011年1月2日,郭某甲喝醉了,无故骂其,其见他醉了,就没搭理他。第二天,其在队长家转了,他也来了,其问他昨天喝醉为什么骂其,他说他根本没喝醉,就想骂其了,并且说还想打其,当时他们都在队长家。郭某甲让其和他去院子里,其就跟着出去了,刚到院子,他一扑过来就用拳头在其眼睛上和鼻子上乱打,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拉开以后他还扑的要打了,其感到头有点晕,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感到眼睛和鼻子疼的不行,就住院了;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双方当事人没什么关系,都认识了。2010年1月3日下午,其在自己家了,来了村里的郭某甲和钟某乙,还有很多人在其家里转了,钟某乙和郭某甲不知为什么争吵了几句,二人都从院子大门口出去了,过了一会儿,见他们两个都回来了,钟某乙说他头晕了,其才听说,他和郭某甲两个厮打了;4、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2日下午,钟某乙和郭某甲都在高某某家转了,郭某甲好像喝酒了,把吃完的果心子往钟某乙身上扔了,钟某乙没理他。第二天他们又在高某某家转了,又遇到一块了,钟某乙问他昨天喝醉了,为什么要那样,郭某甲说他昨天没喝醉,说着说着两个人就要到外面去了,然后到大门外面就打开了,等其出去的时候,就见两个人撕扯到一块打着了,其看见郭某甲用拳头打钟某乙了,钟某乙没打上郭某甲。其当时看见钟某乙鼻子向一边歪着了,脸上和手上被抓破了;5、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3日,其在大佛寺村高某某家转了,其在炕上坐着了,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出去一看,发现是郭某甲和钟某乙好像打架了,但是已经被众人拉开了,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见;6、(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钟某乙之损伤属轻伤;7、安塞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由被告人郭某甲赔偿原告人钟某乙各种经济损失共计四万五千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被告人郭某甲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永胜

审判员杜志波

审判员赵帆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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