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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秦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雷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原告秦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2005年3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7年3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雷某。因婚前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常对我动辄实施家庭暴力,我无奈于2009年12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当月,我撤诉后欲与被告和好,但仅与被告生活月余便发生纠纷与被告分居生活。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雷某由被告抚养;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雷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并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原告所述事实纯属谎言,不足为信。原告诉请离婚是受其家人指使,并非夫妻感情破裂所致。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2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7年3月19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2日,原、被告生一男孩雷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2月14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当月,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和好,但此后原、被告仅生活月余便发生纠纷分居生活。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仅有原告对感情不好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事实、理由均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原告诉请离婚是受其家人指使,原告否认,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数月后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数月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孩子,并共同生活了四余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12月14日,原告曾诉讼离婚,后经调解双方和好。在生活月余又产生纠纷,原告又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仅有对感情不好的陈述及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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