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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忆梦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况世道,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忆梦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士芹,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况世道,被上诉人上海忆梦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士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权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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