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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涉嫌掩饰、隐瞒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别名杜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2011年4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受王某乙军(在逃)指使驾驶油罐车往靖边销售原油,每月工资4000元,杜某意。同年4月2日14时许,王某乙话告诉杜,让去安塞县X村找李某开的修理厂,取上无号东风牌153型油罐车和他联系。当日19时许,杜某修理厂取到车,给王某乙电话,王某乙杜某驶油罐车到本县X镇X街,杜某到王某乙,王某乙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住址身份不详)带杜某装原油。当晚23时许,杜某到安塞县X村东头300米北侧的100米处便道,从梯田内一个油池上装了约10吨含水原油。油装好后,杜某驶车往靖边方向行驶,行至安塞县X镇谭家营管委会金湾村附近时,王某乙诉杜,从安塞县X镇X路。次日6时许,杜某驾驶油罐车行至206省道安塞县X镇段101公里+600米处空地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化验、计某、验收,纯原油4.31吨,经延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李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某、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购买的原油为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起诉书某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0一一年四月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白永胜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某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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