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刚、曹某、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驻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曹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认定被告人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崔某以“从犯,主动供述犯罪应认定自首,三次重大立功,量刑重”、曹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量刑重”、黄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雪梅
审判员赵天炜
代理审判员常青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