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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保某保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汽车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李××

被告××保某

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杜××

原告××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保某保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俊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保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汽车销售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营业用汽车保某合同,原告的冀x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某第三者责任保某,保某金额x元。2008年1月,原告的冀x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通过法院判决原告方已赔付受害人8万余元。原告于2008年12月3日将被告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付x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制作了和解笔录。和解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要求发还重审,案件发还后,原告在一审撤诉,被告在原告一审撤诉后给付原告理赔款x元。但协议达成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x元,尚欠x元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保某理赔款x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某辩称,原告车辆确实在被告处投保某商业险,大城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x元,被告早已赔付;原告所述给付x元的和解协议,被告并未见到。故被告不承担赔偿款x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营业用汽车保某合同,原告的冀x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某第三者责任保某,保某金额x元。2008年1月,原告的冀x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通过法院判决,原告赔付了受害人经济损失。2003年12月3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保某理赔款x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理赔款x元。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原、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均要求本案发还重审,发还后,上诉人××汽车销售公司在一审撤诉;二、被上诉人××保某在上诉人××汽车销售公司一审撤诉后,给付上诉人理赔款x元。原告法定代表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廊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发还重审后,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给付原告理赔款x元,尚欠x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于2008年12月3日的民事诉状、本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卷材料【包括“民事上诉状、被告营业执照副本、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民事纠纷案件第二审程序询问笔录、调解笔录、(2009)廊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退卷函(稿)”】、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出具的撤诉申请书、本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由原告在一审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后,当事人对该案中所争讼的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已被以和解协议及撤诉的形式作出了处分,其目的和结果是终结了二审,亦导致了本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撤销。该和解协议虽不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申请执行依据,但是原、被告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达成的,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被告不履行该协议,原告对该和解协议享有诉权,故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赔付x元。被告已付x元,尚欠原告x元应予偿还。双方虽约定被告在原告一审撤诉后,给付上诉人理赔款x元,但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某向原告××汽车销售公司给付理赔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被告××保某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俊营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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