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将本市X路X号某某广场X楼X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出租给被告作为办公用房,合同对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2009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租赁面积调整为585平方米,租金每月人民币64,057元。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依据调解协议中所附的条件,于2010年4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结清各项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4月1日予以解除;
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前从承租的本市X路X号金钟广场X室搬离,若逾期搬离,则现存承租场地内属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所有物品归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有;
三、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人民币191,625元,由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予以没收;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3元减半收取,退还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2,861.50元,由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61.50元;
五、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