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施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施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施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李可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