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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施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施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施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受理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施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李可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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