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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成年。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富田太阳城X号楼X号商品房一套,并于2005年5月12日办理了入住手续。被告自入住后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都能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4402.94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4402.94元,滞纳金1887.98元,合计人民币6290.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多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被告,被告均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倩影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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