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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雷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某某,女,1975年9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甲,男,1998年9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两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雷某某,系周某甲、周某乙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正,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朝晖,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09)桂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某、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正、被上诉人唐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朝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09)桂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元,退还上诉人雷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雷某某。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欧泽毅

代理审判员许斌海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欧阳昆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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