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安军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