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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安军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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