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1974年出生。
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双洲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蒋某诉称,被告投资建设麻江两江口电站,由唐建军组织施工。2008年5月,原告提供挖机为被告的水电站清理河道和大坝的土方。2010年8月1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x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元的工资款,余款x元至今未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蒋某工资款x元,此款限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蒋某。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元,被告永州恒立经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