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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男,汉族。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录军,被上诉人王某丙并代理被上诉人王某戊、王某丁、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马婵娟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王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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