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台州A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A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对被告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诉讼保全。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奇奇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A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A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有承揽关系。2007年8月6日,原告向案外人苏州啸波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熔铜竖平炉组,因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达成承揽协议,由被告对该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在承揽过程中,原告代被告垫付款项人民币x元,后原、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了该垫付款的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若被告未在每期还款日之前还款的,原告有权就全部余款要求被告偿付。而后,被告未予偿付。现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x元及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二、工况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书、环保熔铜系统修复及改造工程合同、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领款收据各一份、结算业务申请书四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本院向被告B公司送达应诉通知和举证材料后,被告B公司未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为有效。

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成立承揽关系,双方某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台州A有限公司承揽垫付款人民币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A有限公司承揽垫付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9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合计人民币491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B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

代理审判员毛奇奇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