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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陈某、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敏,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62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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