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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祁某某,绰号胖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乐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8年3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同杨帅、安山、阮国来(三人已判刑)预谋后到平煤集团大庄矿流煤楼附近盗窃一根约8米长的工字钢。四人抬着盗出的工字钢在大庄矿办公楼院墙外休息时被大庄矿保卫科巡逻人员发现,杨帅、安山、阮国来被抓获,祁某某脱逃。2009年11月2日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40元。

二、200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祁某某伙同康晓蕾(已判刑)、高平利(另案处理)到石龙区新时光工贸公司,盗窃50型铲车X号柴油100斤,卖得赃款150元后四人挥霍。经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无异议,称有自首情节,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3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伙同杨帅、安山、阮国来(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到平煤集团大庄矿流煤楼附近盗窃一根约8米长的工字钢。四人将工字钢抬出后,由被告人祁某某寻找运输工具,其他三人在大庄矿办公楼院墙外休息时被大庄矿保卫科巡逻人员发现,杨帅、安山、阮国来三人被抓获,被告人祁某某逃脱。经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40元。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200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祁某某伙同康晓蕾(已判刑)、高平利(另案处理)预谋后到石龙区新时光工贸公司,盗窃50型铲车上X号柴油100斤,卖得赃款150元后三人挥霍。经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祁某某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盗窃工字钢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证人杨帅、安山、阮国来证明盗窃工字钢的时间、地点、经过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被告人祁某某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盗窃铲车上X号柴油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证人康晓蕾、高平利证明盗窃铲车上X号柴油时间、地点、经过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证人张XX、贺XX证明2008年3月3日晚11时许抓获了三名盗窃工字钢的犯罪嫌疑人。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机电七队证明2008年3月3日晚被盗了一根8米长的工字钢。

证人刘XX证明新时光工贸公司停放的铲车在2006年秋天曾丢失约100斤柴油。

石龙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显示被告人祁某某盗窃工字钢的作案现场。

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窃工字钢价值840元,被盗柴油价值250元。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6)新刑未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祁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院(2008)平龙刑初字第X号和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帅、安山、阮国来、康晓蕾四人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石龙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祁某某在2009年11月2日下午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龙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在2005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在2006年和2008年又先后实施盗窃行为,虽不构成累犯,但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5月2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仲平

审判员林曙光

代理审判员陈营珠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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