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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鲁某排除妨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鲁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忠宇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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