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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诉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5月结婚。1991年生育一子屈某。婚后我发现被告有很多缺点,我们也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后季我们吵架后就分居生活。2009年亲戚还给我们调解,但我们并未和好。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屈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确实发生过几次争吵,但我认为夫妻之间磕磕绊绊是难免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今年6月还做过和好工作,原告虽未同意和好,但我认为我们还能继续生活,希望原告给彼此一个机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在澄城县某戏校相识,1988年开始自由恋爱后订婚,1990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1991年3月2日原告生育一子屈某。2000年后原、被告均在武汉市打工生活,虽因条件所限不在一处居住,但两人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后季原、被告因被告工作问题意见不一产生矛盾,两人联系较少。2009年夏季被告母亲患病,原、被告回到家后其亲属给两人调解,但两人依旧各自打工生活。2011年6月被告母亲去世,原告回家操办丧事,被告劝原告和好未果。现原告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屈某认为夫妻关系还能缓和,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两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2006年后季原、被告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之后两人均在外打工,相互之间联系较少,夫妻感情产生问题。2009年和2011年被告屈某及其亲属均向原告杨某乙做和好工作,表达了和好的愿望,原告杨某乙理应珍惜多年建立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离婚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乙要求与被告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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