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克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峰,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贺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利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