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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赵某某、张某、李某、巩义市X乡客运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女,汉某,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谢某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某,

委托代理人侯建伟,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X乡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张某、李某、巩义市X乡客运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谢某某,被上诉人巩义市X乡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王某丙,被上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侯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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