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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诉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x号x室。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柳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x,男,1962年2月20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胡x与被告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补缴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的综合保险;2、支付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的双倍工资人民币54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4、支付代通金1500元;5、支付2009年5月工资1480元及30%经济补偿金444元;6、支付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的加班工资x元及30%经济补偿金4435.20元。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08年4月1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异议并确认被告已按约足额支付了各类工资,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履行上述诉讼请求义务。被告则同意支付原告2009年5月份工资1480元并另行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与被告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x2009年5月份工资1480元;

三、被告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x4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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