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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联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联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

委托代理人徐某

上诉人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联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兴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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