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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与被上诉人涂某甲、涂某乙存单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甲(又名涂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别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乙,男,65岁。

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以下简称夏邑建行)与被上诉人涂某甲、涂某乙存单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涂某甲于2010年7月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及利息。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夏邑建行于2011年4月1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邑建行的委托代理人韩广臣,被上诉人涂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涂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志林

审判员彭某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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