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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与被告尹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X组。

被告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X组。

原告邓X与被告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2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尹X,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长时间独自在外,对原告、婚生小孩不尽责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

被告尹X未予答辩,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旨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2、结婚证两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

3、孕检证明,旨在证明原告未怀孕。

4、证人周X、邓X的当庭陈述。

法庭认证如下: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认定有效证据,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7年3月22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尹X,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因被告好打牌,常为琐事发生吵架,并经常分居,特别是被告现在外,对家庭、小孩不尽责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好打牌,家庭责任感不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做原、被告夫妻和好工作的基础,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尹芳,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诉讼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经手所欠债务(用于被告外去承包工程)x元的主张,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可由债权人另案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邓X与被告尹X离婚。

二、婚生女孩尹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原告抚养教育小孩期间,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由被告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直至小孩长大成人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琳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聂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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