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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随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XXX市XXX工业园区X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XXX市XXX区XXX大街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X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XXX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XX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元;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63.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63.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9年3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童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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