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XXX市XXX工业园区X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XXX市XXX区XXX大街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X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XXX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XXX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元;
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63.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63.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该款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9年3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