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财产、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良X年X月X日出生,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郭某某于1996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我多次寻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我和被告郭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孩子我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郭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举办结婚仪式,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良X年X月X日出生,被告郭某某于1996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共同财产有5间瓦房。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双方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抚养非婚生子王某良,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财产无法分割,暂由原告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子王某良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郭某某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