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郭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略)。
被告艾某丙,男,年龄不详,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艾某丁,男,年龄不详,高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诉被告郭某、艾某丙、艾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