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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诉被告郭某、艾某丙、艾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郭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略)。

被告艾某丙,男,年龄不详,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艾某丁,男,年龄不详,高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诉被告郭某、艾某丙、艾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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