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X,女,该公司职员。
案由:社会保险费纠纷。
原告周XX诉称,原告于2004年1月31日进入被告处担任装配、仓库保管等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8月31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原告经仲裁后,要求被告补缴2004年2月至2009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20元,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得知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期间由杨浦区X街道社区劳动服务中心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4年2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x.2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x.1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领取的工资系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告同意承担原告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x.10元。原告周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XX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前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周XX补缴2004年2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x.2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16日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