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诉唐某某、仇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仇某乙,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住所地上海某区X路X某号。

负责人林某。

原告乔某诉被告唐某某、仇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唐某某及被告仇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某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诉称,2009年7月13日8时15许,原告驾驶电瓶车经浦东机场大道护航路路口时,遇被告唐某某驾驶沪x轿车(车主系被告仇某乙)至此,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有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负全责。故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计人民币416元(下同)、电瓶车修理费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评估费100元、误工费742元(53元/天×14天)、交通费2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人保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余款由被告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仇某乙对被告唐某某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某、仇某乙共同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仇某乙是车主,事发时被告唐某某借用肇事车辆,故同意对原告的请求在扣除交强险后由被告唐某某进行赔偿,被告仇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无发票,由法院酌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构成伤残,故不能主张。对其余费用无异议。事发后,被告唐某某已支付原告医疗费计386元,应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某支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8时15分许,原告驾驶电瓶车经浦东机场大道、护航路路口时,与被告唐某某驾驶的沪x轿车相撞,致原告右肩和右腿部软组织损伤及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唐某某负全责。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医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计416元,该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给予原告休息2周。原告车辆经修理,用去修理费计920元等。

另查明,被告人保某支公司系肇事车辆(沪x)的承保人,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日,事发后被告唐某某已付原告386元。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评估费、修理费发票、病历卡、医疗费发票、保单、工资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本案事故责任经有关部门认定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费用,本院作如下确认:1、交通费。根据本案就医及处理事故情况,原告主张200元,尚属合理,本院应予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及受损害人的损害结果等因素,酌定为300元。被告人保某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某医疗费416元、误工费742元、交通费200元、修理费92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合计人民币2,578元;

二、被告唐某某应赔偿原告乔某评估费人民币100元,因被告唐某某已付386元,故原告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唐某某人民币28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某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