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XX,男。
被告谭XX,男。
被告陈X,女。
被告陈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XX诉被告谭XX、陈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XX于2010年5月10日以被告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XX撤回对被告谭XX、陈X、陈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申XX负担。
审判员胡增辉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