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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志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村民。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村民。

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因原被告合伙做生意,借原告5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写1张借条。后因原告急用钱向被告索要该借款时,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某给付原告杭某5000元,于2011年7月27日前给付3000元,于2011年8月27日前给付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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