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住所地绥宁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系被告公司的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